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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与债务市场的跨市场联动:中小股东私人实施机制对企业债务融资的影响

【作者】
赵瑞瑞 陈运森 孙迎秋
【单位】

赵瑞瑞,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后,100081;

陈运森(通讯作者),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100081;

孙迎秋,香港城市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999077。


【摘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优化中小股东的私人实施机制是完善现代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关键基石。本文从债务市场视角,考察中小股东私人实施机制对微观企业债务融资行为的溢出效应。研究结论为:中小股东私人实施机制的执行显著提高了企业债务融资成本,且影响程度随着中小股东私人实施机制执行力度的增加而提高;新《证券法》实施后,中小股东私人实施机制对企业债务融资的影响更加显著,表明资本市场法律基础建设的完善提高了债务市场对中小股东私人实施机制所隐含信息的敏感度;在内部控制质量较差、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债权人控制力较低的企业,以及在法治水平和司法质量较高的地区,中小股东私人实施机制对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较为显著;对于企业融资规模的异质性影响,中小股东私人实施机制降低了新增债务融资规模,并且对长期债务融资规模的影响更显著。虽然中小股东私人实施机制是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其会对企业融资产生负面影响。研究结论为企业如何避免中小股东私人实施机制所产生的负面经济后果以及监管机构如何兼顾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与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实践启示。

【关键字】
私人实施机制 企业债务融资 新《证券法》 跨市场联动